浙江宁波,朱先生因拆迁得到410万,准备将钱存入银行,在柜员推荐下购买理财产品,承诺1年后还本付息,直接将钱打到卡上。可1年后他只收到18万利息,找银行讨要说法时,银行却称:理财已经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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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朱先生是宁波人,是家里面的独生子,由于家里的老房子拆迁,朱先生和父亲总共获得410万拆迁款,因家里并不急需用钱,朱先生的父亲便建议,先将这笔钱存起来。
于是,朱先生在拿到拆迁款后,独自来到当地一家银行,准备将钱存入其中,柜员李勇(化名)十分热情地接待了他,得知朱先生不着急用钱,李勇心思开始活络起来。
在李勇的介绍下,朱先生得知银行有一款理财产品,名为鹏华基金,如果将钱放入其中,预期收益比直接存进银行要高很多,而且也不存在风险。
朱先生十分心动,李勇进一步介绍称,这款理财存期仅为1年,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银行会自动打到朱先生银行账户上。
听李勇这样说,朱先生决定行动,当天就办理了这款产品,可是1年后,却发生了让他后悔的事情!
朱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去年4月20日存的钱,可直到当年4月28日,他才收到银行打来的款,而且也仅仅只有一笔18万的收益金,剩下的410万本金并没有打给他。
这让朱先生很是着急,于是便联系了银行,可银行的回复,却让他崩溃不已,银行称这笔钱满1年时已自动转存,必须明年4月20日才能取。
在记者面前,朱先生拿出其中一张面额为310万的代理业务申请书,从上面可以看到,朱先生办理的是一家基金公司的16号资管计划产品。
而据朱先生所说,410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并没有通知他,而是自动帮他续期了一年,所以才造成他只收到了一笔18万的利息。
那么,朱先生说的究竟属不属实?银行又为何不通知客户?
为了进一步证实朱先生的说法,记者找到银行了解此事,果然如朱先生口中所说,银行并没有通知他,这也让记者大吃一惊!
那么,银行究竟有没有义务通知客户?
对于记者的质疑,工作人员再次做出解释,由于朱先生购买的是基金公司的产品,他们只是代替销售,所以通知客户一事应由基金公司履行,跟他们并没有任何关系。
这一说法立马遭到朱先生质疑,朱先生认为,他是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银行自然要尽到通知义务。
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无奈之下,记者只好拨通基金公司的电话进行求证,“理财产品时间到了,应该是银行通知我们,还是你们基金公司通知?”
基金公司表示,他们不会主动联系银行客户,不过一般情况下,客户可以打电话到公司咨询。
听完基金公司的电话,银行工作人员也傻眼了,随后表示这件事比较复杂,需要由上级银行处理。
那么,银行到底应不应该通知客户?410万拆迁存进银行,到期后被银行私自续期,这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记者和朱先生赶到上级银行,银行的副行长表示,基金赎回公告是基金公司发布的,通知义务不在于他们,但从服务客户的角度上说,银行的确可以通知客户。
不等副行长把话说完,朱先生就连忙说出了自己诉求,他要求银行把本金和到期后的利息全部算给他,那么副行长究竟会不会同意?
对于朱先生的诉求,副行长并没有同意,不过副行长表示,他们可以找其他客户将朱先生的钱先替换出来,但朱先生购买的是基金产品,无法保证到期后有没有收益。
也就是说,银行同意把本金还给朱先生,但对于朱先生索要的到期利息,他们无法满足。
对于这样的方案,朱先生并不满意,朱先生曾向当地金融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但处理结果他并不满意,朱先生表示,会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到底。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处理?
1.首先,朱先生和银行之间,成立的不是储蓄关系,而是代理关系。
注意,虽然410万是存入银行,但朱先生买的是理财产品,银行实际上是代理人,不具有保本付息的义务,本案中朱先生比较幸运,这款产品1年有18万利息。
如果真的不幸亏损,即便工作人员舌绽莲花,银行大概率不用负责任,因为法律规定,银行不得承诺任何理财一定赚钱,储户需对自身资金负责。
2.其次,银行负有披露义务。
对于理财产品,银行负有告知说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理财产品和消费者风险等级;(2)销售业务信息和救济途径;(3)理财产品信息;(4)持续披露。
所谓的持续披露,就是要不断更新信息,本案中,对于基金公司的产品,1年时间到期后,银行要主动披露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等信息。
而银行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已经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责任的承担方式,确实有待商榷,直接按1年18万计算可能性不大。
此事的最终处理结果,应该是银行将本金返还朱先生,并返还对应时间的利息,利息的标准,可能是定期存款利息、银行借款利息中的一种。
对此,你怎么看?你觉得银行该不该赔?该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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