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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莉娟
未成年人天性好玩,但又处于身心不成熟阶段,相互之间的玩闹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小学生在校追逐打闹受伤案件。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同是某学校六年级学生,二人是同班同学,平时关系较好。一天课间休息时,孙某与刘某在男厕所相互追逐打闹时,刘某不慎将原告孙某右手小拇指掰伤。孙某为治疗伤情,共支出各项费用2万余元。双方对医药费问题协商无果,孙某将刘某和父亲刘某某及某学校告上法庭。
孙某认为,被告刘某某作为被告刘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被告刘某伤害原告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课间休息时玩耍打闹,被告刘某不慎将原告孙某右手小指掰伤,因被告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刘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学校虽提交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证据材料,但其安全教育尚有不完善的地方,故对原告孙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满12周岁,对打闹行为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故对原告孙某的合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5%,由被告刘某某承担60%,由被告某学校承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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