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12 股票简称:腾达建设 公告编号:临 2023-030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资料图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23 年 5 月 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42.5242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38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23 年 5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2.524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5 日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
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时,公司就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28)
。
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
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3 年
(公告编号:临
(公告编号:
临 2023-030)。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
一情形,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股票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48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
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占本激励计划拟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时股本
姓名 职务 授出权益数量的
票数量(万股) 总额比例
比例
叶丽君 董事长 164.2500 10.00% 0.10%
杨九如 副董事长、总裁 164.2500 10.00% 0.10%
董事、副总裁、
孙九春 131.4000 8.00% 0.08%
总工程师
严炜雷 副总裁 91.9800 5.60% 0.06%
王贵 副总裁 91.9800 5.60% 0.06%
王正初 副总裁 91.9800 5.60% 0.06%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52 人)
合计 1,642.5242 100.00% 1.0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
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
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认为:
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
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42.524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8 元/
股。
三、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卖出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
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授予的 1,642.5242 万股限制性
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2,628.04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注: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将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
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
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
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
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
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独立董事意见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计划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意董事
会以 2023 年 5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642.524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8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宜已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前提条件均已成就;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授予之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
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
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
(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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